大道明德,笃行扬权

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莫借“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宠物猫死亡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之诉

发布日期:
2026-09-16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梁小凤、刘昊熹

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消费者表达诉求、宣泄情绪的重要渠道。但与此同时,欠缺完整证据支撑的公开指控、带有主观情绪化的定性表述,再经由多平台叠加扩散,潜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部分消费者假借 “维权” 之名实施侵权行为,致使本应合法的维权行为逾越边界,落入名誉侵权的法律范畴,更遑论完全脱离事实基础的单纯情绪宣泄。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对名誉权的平等保护既不因被侵权人是商家而减等,也不因侵权人是消费者而豁免。

近期,本所梁小凤、孙楷洋律师代理的某市宠物医院诉被告名誉权纠纷案为这条法条提供了生动的注解:

一、宠物不治身亡,医院就一定要背负骂名吗?

宠物诊疗兼具专业门槛与情感黏性,结果不可逆、争议易情绪化。当对救治结果的不满从诊室溢出到互联网平台,一条充满不实指控的笔记、视频可能在短短数日内击穿经营主体多年在本地积攒的商誉。

2025年中旬,被告携中毒宠物猫至某市一家连锁宠物医院就诊。被告并未选择院方建议的救治方案,宠物医院也已明确告知死亡风险很高,数小时后宠物猫死亡。被告遂在小红书、抖音、微信视频号、美团持续同步发布含该医院全称、门牌定位及院长个人信息的图文视频,并使用“黑心”“无良”“黑店”“贱人”“贱货”等定性措辞及大量粗口对宠物医院进行辱骂,另通过直播、组建百人同城群的方式长期发布侮辱性言论引导网友攻击、抵制,多次劝退在诊客户。

我所律师介入后,立刻对全平台侵权内容,包括微信群聊记录、笔记、视频乃至前述平台的AI聚合搜索结果逐一进行公证录屏,从原告的行为和网友的反应、评论入手,形成反映原告名誉受损的完整电子证据链,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及《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若干规定》第八条提起诉讼。【1】期间,被告多次调整、隐藏和删除案涉视频,但因证据已采用时间戳的形式固定好而未受影响。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公开发表带有侮辱性、贬损性内容的不文明言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并判决其停止侵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在涉案平台账号首页置顶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持续十日,并赔偿律师费和经济损失,案件全面胜诉。

二、互联网名誉侵权的五个典型样态

作为典型的互联网跨平台名誉侵权,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始终聚焦于网络言论是否越过合法边界,而非诊疗细节。即是说只要行为人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对方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就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侵权方式则是当前消费类网络名誉侵权模式的集中体现。此类案件通常呈现以下五个典型特征:

(一)侵权内容跨平台矩阵式分发

为达成扩大影响的目的,互联网的名誉侵权往往并非局限于单一平台。本案中,被告先后在小红书、抖音、视频号同步发布笔记、短视频、直播并在美团/大众点评商户页面追加差评。数个平台互为补充、互相引流。单一平台的负面内容尚可通过平台投诉处理,但多平台联动使得删除成本陡增、损害范围难以控制。

(二)以定性措辞替代事实陈述

被告在发布内容中使用“黑心”“无良”“黑店”等标签化表述,未就具体诊疗过程进行客观描述,也未提供任何医疗鉴定或第三方评估佐证其主张。这种将主观情绪直接包装为确定性结论的做法,是法院认定名誉侵权的核心事实依据之一。

(三)私域社群放大损害效应

微信群虽具有一定封闭性,但群成员数量达百人且存在截图外传可能,足以造成特定经营主体社会评价降低,故群内言论应当纳入侵权审查范围。被告组建百人同城微信群并持续发布针对该宠物医院及负责人的侮辱性言论,并多次劝退咨询该院服务的其他客户,实质上已起到了与在公共平台上传播相类似的效果。微信群用户均是潜在的精准用户,其危害性实际上比网络平台更大。

(四)直播引流与即时互动攻击

以直播方式进行侵权相较于静态的图文和视频来说,其取证难度远高于静态内容,是否能够及时制止也高度依赖于平台的监管,且真人露脸直播互动往往更能激发观众情绪,对经营主体的即时干扰也更为强烈。

(五)侵权主体身份与内容的指向明确

互联网名誉侵权之所以为人所发现,很大程度上系因其言论、内容较易被“对号入座”甚至精准识别。本案中,被告发布的内容中包含了该宠物医院的完整名称、门牌定位、负责人个人信息,使得任何看到内容的本地潜在客户都能准确对应该经营主体。指向性越强,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越直接,商誉受损的因果关系越容易证明。

以上五个特征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叠加、逐级放大。法院在审查时通常围绕三条主线展开:内容是否基本属实、措辞是否超出合理评价范围、传播范围与商誉下滑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条线中任一条断裂,即可能被认定侵权。经营主体对真实差评具有法律上的容忍义务,但容忍不覆盖捏造事实、纯人格贬损以及社群化、跨平台系统性贬损传播。

三、面对互联网名誉侵权应当如何有效止损维权?

结合本案代理经验,遭遇互联网名誉侵权时可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应对:

第一步,全面固证,锁定证据链。网络侵权内容易删易改,发现得越早,固证的窗口越大。一旦发现存在侵权的可能,应当立即对侵权主页、全文内容、评论区、转发数、点赞数、播放量等进行具有公证效力的电子证据保全,完整记录账号ID、发布时间、内容全文及互动数据。微信群聊记录应逐页截图并录屏展示群成员列表、相关成员信息页面、发言内容及时间戳,重点保全直接证明损害后果的关键对话,并可移交专业律师进行进一步处理。

第二步,平台发函,及时止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收到有效通知后未及时处理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函应精准列明侵权链接、具体侵权位置、法律依据并附初步证据。多数平台在收到规范律师函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处理,为后续诉讼争取宝贵的降温期。

第三步,精准起诉,分层论证。网络侵权案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被侵权方可就地起诉,降低诉讼成本。诉讼中应紧抓名誉侵权行为本身,避免在与定性无关的前置事实上浪费精力与偏离重心,并围绕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要件逐项夯实证据。

第四步,判决执行,修复名誉。判决生效后,若侵权方拒不履行致歉义务,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在同类媒体上公告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侵权方承担。赔偿款项也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法院判令被告在涉案平台账号首页置顶发布经审核的致歉声明持续十日,这一执行方式直接对冲了此前侵权内容的负面展示效果,比单纯金钱赔偿更具商誉修复价值。

此外,对于市场经营服务主体,应在大众点评、美团、小红书、抖音等核心平台建立常态化搜索监测,定期检索自身品牌名称、门店地址、核心人员姓名等关键词。一旦发现有侮辱性措辞、虚构事实或群聊攻击线索,立即启动应对程序。

结语

网络发言的边界从不在情绪强度,而在事实与措辞。对商品、服务作出评价是消费者的固有权利,针对他人行为进行评论也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但一切必须建立在内容基本属实、措辞合理适度的前提之上。把主观的不满直接升格为无证据依托的定性攻击,把私域群聊变成持续贬损的放大器,就已经跨过了《民法典》划出的红线,从维权变成侵权,得不偿失。尤其是对民营小微经营主体而言,商誉不是可以随意贬损的对象,法人名誉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一样受法律平等保护。互联网名誉侵权的证据窗口以天计,专业介入越早,止损效果越好。面对恶意网暴,不回骂、不拖延、不侥幸,尽早固证并及时寻求来自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是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的关键。

【1】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