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明德,笃行扬权

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能不能“刑”?

发布日期:
2026-09-28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孙楷洋、谢桂珍

很多车主都存在这样一种侥幸心理:喝了酒只要不上大马路,仅仅在停车场挪几米车、调整车位,不算酒驾,更不会构成犯罪。这是非常常见的法律误区,不少当事人因此意外涉刑,留下终身案底。

一、什么是“醉驾”?

很多人凭感觉判断自己“醉没醉”,但刑法只看血液酒精含量,和个人清醒状态无关。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4条及相关规定:

饮酒后驾驶(行政违法):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不满80mg/100ml;

醉酒驾驶(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

只要血检达到80mg/100ml,即满足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标准,具备入罪基础。

二、停车场算不算刑法意义上的“道路”?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119条规定,道路不仅包含公路、城市道路,还包含公共停车场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

也就是说商场停车场、对外开放的小区停车场,都属于刑法规制的道路范围,只要允许不特定社会车辆驶入,有无门禁、是否收费不影响定性。即便只是低速挪动数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就已经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基础。

例外:完全封闭、不对外开放、仅限单位内部专属使用、禁止社会车辆进入的专属停车场,可认定为非道路区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同样是醉酒后停车场挪车,为何有的无罪、有的判刑?

很多人疑惑:既然停车场属于道路,为什么大量挪车案件最终无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核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专门就“短距离挪车问题”设立了出罪规则。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2条专门针对挪车情形作出规定:行为人在居民小区、停车场,仅为挪车、停车入位短距离驾驶机动车,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这条出罪规则有明确前提,一旦存在以下从重情节,依然要定罪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辩护要点

实务当中,停车场挪车类醉驾案件,辩护不能简单笼统地向办案机关主张“只是挪车”。如果案涉场地是完全封闭的内部专属停车场,则可以从场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切入抗辩,争取撤案;如果是在公共停车场,辩护时要紧扣两高两部《意见》第十二条挪车条款,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阐明行为人主观没有上路行驶的意图,挪车距离短、风险低,符合司法解释列明的情形;如果案件已经存在《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辩护策略则要重点放在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争取缓刑。

总结来说,醉酒停车场挪车不一定“刑”,但绝对万万不行。在此也提醒各位车主,停车场并非法外之地,最稳妥的做法永远是喝酒之后,不要亲自上车挪动车辆,可以委托未饮酒亲友或者代驾操作。一旦因为停车场挪车被查获、刑事立案,不要消极等待处理,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介入,结合监控、血检报告、场地属性等证据制定辩护方案,最大限度争取撤案或不起诉,避免刑事案底对本人以及家人带来不可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