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9日,李荣浩在微博公开回应单依纯在2026年3月28日“纯妹妹2.0”深圳演唱会中演唱歌曲《李白》一事,并表示此前双方曾就授权事宜进行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此前,单依纯曾于2025年音乐综艺《歌手》中演唱该作品,并因其独特的演绎方式引发广泛讨论。
争议发生后,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进入公众视野:既然单依纯此前已经在综艺节目中演唱过《李白》,为什么在线下演唱会上再次演唱,仍然可能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这一问题背后,实际上涉及娱乐产业中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1.一次获得授权的音乐使用,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次、无限场景地使用该作品;2.综艺节目、商业演出、短视频传播、录音发行等不同场景,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对应的授权范围也存在明显区别。
此外,歌手基于原作品形成的个人演绎版本,是否可能构成新的改编作品?编曲调整、演唱风格变化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之间,又存在何种区别?
笔者结合近年来处理的音乐版权相关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音乐作品背后的多重权利主体
一个完整的音乐作品进入商业市场,通常涉及多个权利主体。从创作环节看,包括词作者、曲作者;从传播和产业化环节看,还可能涉及表演者、录音制作者、音乐发行方等主体。
大家以为音乐是一首歌,但法律看到的是一组权利。其中词曲作者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权利,而表演者、录音制作者通常对应邻接权,权利范围相较限缩,仅是针对作品传播过程中的表演活动和录音成果。
网友包括李荣浩本人都曾调侃,其因制作一首歌曲包揽了词作者、编曲、制作等各个环节,完成一首歌的创作,只需要“出点电费”,这种情况恰恰说明,在音乐产业中,一个作品可能由同一人完成全部创作,也可能由多个主体共同参与。不同身份对应不同权利,不能简单混同。
二、音综表演须取得授权,但授权通常不当然覆盖其他表演场景
在音乐版权的商业运作中,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歌手重新演绎后的版本,是否因为具有个人特色,就自然产生新的作品权利。如果该版本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后续商业使用又会涉及不同的权利基础。因此,在讨论授权边界之前,有必要先明确演绎版本与改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一)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需要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
综艺市场中,音乐综艺无疑是长盛不衰的一个赛道,无论是早期的《超级女声》《中国好声音》,还是如今话题度拉满《歌手》,似乎总是能够最大程度引发观众的关注、激发观众的情感共鸣。在所有音乐综艺中,不管是何种形式,几乎都需要由参与综艺的艺人以自身的演唱风格、技巧重新演绎已有版本音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了作者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如涉及作品形式的变化,比如将游戏改编为电影,将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此时对于“新作品”的认定较为容易,但在本文探讨的场景中,都是在不改变作品形式的情况下——不同于一般公众的生活认知,并不是更换了歌手进行演唱,形成了新的演唱版本,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对原作者改编权的侵犯,关键在于,演绎者是否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二)“新”作品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判断一个音乐演绎版本是否构成新的改编作品,需要关注其是否具备独创性。
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是否改变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例如,对歌词、旋律结构进行实质性调整,改变作品核心表达方式,可能涉及改编。
第二,是否形成区别于原作品的新表达。如果仅是在演唱技巧、音色、情绪处理上的变化,由于这些更多属于表演者个人能力体现,通常不会产生新的作品。
第三,是否具有独立的创作投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单纯投入的劳动过程。
每位歌手的音色、音乐技巧并不相同,舞台演出状态更是无法预测,但并非只要是演绎翻唱了音乐作品,就构成对在先音乐作品的改编,更不可能只是些许零星几个歌词的不一致就构成新的作品,否则岂不是每个歌手忘词、临时改词都产生了新的词作品?该结论显然是荒谬的。简单而言:歌手可能赋予了歌曲新的生命,但不等于歌手创造了一首新的歌曲。
在笔者经办的相关案件中,同样涉及歌手在综艺节目中演唱他人作品后,相关版本是否构成改编作品的问题。经现场比对,虽然该版本在编曲层面进行了调整,但并未改变作品的核心表达,因此法院最终并未认定形成新的改编作品。
三、综艺≠演唱会
回到《李白》争议本身。即使单依纯此前在《歌手》节目中演唱过该作品,甚至引发了极大的关注与讨论,也不能认定出其当然享有在演唱会上再次商业使用该版本的权利。
原因在于:授权具有明确的场景边界。音乐综艺节目中的音乐使用,通常涉及节目制作方、播出平台、音乐版权方之间的授权安排。该授权通常包括:
l 节目录制中特定艺人的演唱使用;
l 节目播出及网络传播;
l 节目宣传推广中的合理使用。
而商业演唱会属于完全不同的使用场景。演唱会涉及现场公开表演、商业经营、票务收入、现场录制传播等多重商业因素,其法律性质与综艺节目播出存在明显区别。两个场景可能涉及的授权权利内容更是大相径庭。
四、实务提示
《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在商业演出场景中,演出组织者通常承担更直接的版权合规义务。对于商业演出的主办方而言,选择一首歌曲安排艺人进行舞台表演,不能仅关注作品热度,更应当主动核实、排查、获得相关商业授权,还需要主动确认:
1. 权利主体是谁;
2. 授权范围是否覆盖当前使用场景;
3. 是否涉及新的传播方式。
商业演出中的音乐版权风险,往往并不发生在舞台当天,而发生在前期授权链条没有被充分梳理。如商业演出中的音乐版权风险得不到有效的管理,演出举办者极大可能需在事后面临赔偿责任。届时不仅仅是经济成本,如《李白》争议,在双方名气的加持下,可能演变为一起轰动的舆论事件,产生更多不可控的公关风险。
毕竟,娱乐产业中的版权管理,本质上并非简单判断“谁有权、谁侵权”,而是在内容创作、商业传播和权利保护之间建立可持续运行的规则,合法发挥内容创作的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