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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票据追索权角度浅谈商业承兑汇票的利与弊

发布日期: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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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商业承兑汇票能否接收?”

答:商业承兑汇票有弊有利。

弊:一则商票以出票人(承兑人)的资产和信用为背书,经常被拒付;二则商票的时效性很强,除斥期间一过则权利消灭!

利:一则商票是对欠款金额的对账和确认;二则商票上存在很多背书人,持票人可以选择有偿付能力的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将结合我们经办的一起近期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对商票的利弊作简要分析,供实务参考。


案件基本事实(附判决书)

原告A公司因销售货物,从背书人处取得四张由被告B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到期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后遭被告拒付,经原告追索催促未果,遂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将出票人诉至法院。

商票之“弊”为信用风险与时效风险本案暴露了商票的两大弊端:

其一,商票以出票人(承兑人)的资产和信用为背书,缺乏银行信用兜底,拒付频发。 本案被告作为出票人也是承兑人,其电子系统连续多次自动拒付,导致原告未能按期回款。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一旦出票人资金链紧张或经营不善,商票极易沦为“一纸空文”。

其二,商票的权利时效限制极为严格,除斥期间一过权利即消灭。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出票人及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消灭;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付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票据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本案原告在拒付发生后及时起诉,避免了权利灭失。在实务中,大量当事人因错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可谓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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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之“利”为债权确认与多元追索


商票并非全无优势。

本案展现了商票的积极价值:

一则,商票是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对账与确认。本案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案外人以商票背书形式支付货款,票据金额与应付货款一致,起到了结算确认的作用。即便商票被拒付,持票人仍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前手主张权利。

二则,商票上存在多个背书人,持票人享有选择追索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可以不按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原告选择直接追索出票人(被告),若被告无清偿能力,原告仍可追索其直接前手或其他背书人,增加了回款的可能性。


实务建议

商票能否接收,应综合评估出票人信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及票据到期后的维权成本。若确需接收,务必注意:

(1)核实承兑人资信状况;

(2)在票据到期后立即提示付款;

(3)一旦遭拒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切勿一拖再拖。

票据权利,稍纵即逝;主动维权,方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