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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普法:银行代销基金负有适当性义务,销售违规应赔偿投资者亏损

发布日期: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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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金融产品日趋丰富,在银行购买基金产品已成为大众常见的理财方式。然而面对诱人收益、复杂专业术语以及销售人员的刻意推介,普通投资者往往难以辨别产品真实风险,极易购入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一旦投资发生大额亏损,代销银行是否违反法定适当性义务、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为金融纠纷的争议焦点。本文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典型判例,聚焦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拆解金融机构法定适当性义务边界,厘清责任划分与裁判尺度。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金某系某银行长期储户,于2021年11月1日在该行认购中风险混合型基金。后续金某赎回产品,共计产生投资亏损174,649.27元。

经查:

1.金某虽曾出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报告,评定为中高风险,但其对测评真实性、是否本人操作均存异议;

2.金某常年仅购买定期存款、低风险理财,无中高风险产品投资经验;

3.银行工作人员曾与金某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10万元补偿,但协议未约定免除银行法定赔偿责任;

4.就剩余亏损金额,金某依法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银行对金某损失承担90%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观点

案涉基金由银行主动推介并销售,法院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双重过错,未尽法定适当性义务,与投资者亏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风险测评严重失实,未合理匹配客户风险等级

银行依据存疑的风险评估报告认定金某为中高风险承受等级,但测评内容与金某实际收入、投资习惯、年龄认知完全不符。金某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属于老年金融消费者,银行依法负有更高的审慎核查义务。在未重新开展风险测评、未充分了解客户风险认知能力的前提下,盲目推介中风险混合基金,违背适当性要求。

二、风险告知流于形式,未履行充分说明义务

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银行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告知产品风险等级,未出具书面风险提示文件,未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定必备文件,未完整、清晰揭示产品波动风险、亏损风险,不符合基金销售监管规定,告知说明义务履行严重瑕疵。

综合全案,银行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金某自身未尽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轻微过错,可酌情减轻银行责任。法院最终酌定银行承担90%赔偿责任。同时,员工个人单方和解补偿,不能免除商业银行的法定侵权赔偿责任,银行仍需对剩余损失予以赔付。

 

 

案例点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代销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时,法定适当性义务包含三大核心内容: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

金融机构必须全面测评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承受能力、财产状况、投资经验;完整掌握销售产品的风险等级、产品结构、亏损风险;严格遵循“适当产品匹配适当客户”原则,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知晓风险的前提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对应投资风险。

 

(一)了解客户:精准测评,严守风险匹配原则

代销银行应当依规开展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合年龄、收入、投资经历、认知水平综合评定风险等级,严禁篡改、代填、诱导测评。销售环节必须严格遵循:仅可向客户推荐风险等级小于或等于其测评等级的金融产品,审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如在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1080号案件中,银行在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时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的情况下推荐高风险产品,法院由此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20%赔偿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97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产品风险等级为PR5,投资者购买时风险等级为稳健型,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代销产品的情况,法院由此认定代销银行未有效履行风险评估义务,违反了适当性义务,赔偿全额本金损失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司法实践中,若银行无法举证证明风险测评由投资者本人独立、真实完成,或测评结果与客观事实明显相悖,可认定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需按过错比例赔付损失。

 

(二)了解产品:全面掌握产品信息,完整履行风险揭示义务

代销机构不得仅以口头简要提示风险,需以显著、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全面披露产品性质、运作模式、波动风险、本金亏损可能性等核心内容。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主动提示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提供便捷查询渠道,完整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在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6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销售案涉基金的过程中,仅以口头形式告知投资人案涉基金的风险等级,并未提供风险提示文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也未向投资人提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银行的销售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另外,对于老年、低认知、新手投资者,金融机构还需履行差异化、强化告知义务,杜绝模糊话术、收益诱导、风险淡化等违规营销行为。

 

(三)流程留痕:代销银行应就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具体形成过程、是否系该投资者独立真实完成负有举证义务。

依据《商业银行代销新规》第四十一条规定,代销银行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36170号案件中认为,银行员工介入营销后引导投资者通过线上渠道购买以规避双录,且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实质履行告知说明及风险测评义务,酌定银行承担30%次要责任。如山东高院在(2023)鲁民终336号案件中认为,代销银行无法提交销售涉案理财产品过程中的双录资料,不能证明其对投资本金可能发生全部损失这一最大风险向投资者作出了特别说明,故代销银行并未充分尽到告知说明义务。

 

诉讼中,金融机构负有提交合法有效的双录资料、测评记录、风险确认书、告知凭证,证明已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举证、双录缺失、销售流程不合规的,法院将直接推定银行存在过错,依法判决赔偿。

 

律师建议

为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本所律师结合司法裁判规则,向广大投资者作出如下重要提示:

1.如实参与风险测评,拒绝工作人员诱导填报

真实填写个人信息、投资经历与风险偏好,不随意勾选高风险选项,妥善保存测评报告、截图及纸质凭证。

2.拒绝口头承诺,要求书面完整风险披露

购买基金、理财等产品时,主动索要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说明书,仔细阅读免责条款与亏损提示,不轻信“保本保息、稳赚不赔”等口头宣传。

3.老年群体谨慎投资,建议家属陪同办理

中老年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较弱,面对复杂金融产品,务必多方了解、理性决策,避免盲目购买高风险权益类产品。

4.全面留存证据,固定全部交易及沟通记录

妥善保管转账凭证、认购单据、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产品宣传资料等。遭遇投资亏损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途径维权。

5.区分市场风险与机构过错,合法主张赔偿

正常市场波动导致的合理亏损,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因银行违规匹配风险、未提示风险、虚假推介、流程违法等过错导致的非正常亏损,投资者有权依法起诉,要求银行按过错比例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

结语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严格保护,适当性义务是银行代销业务的法定红线,不可规避、不能减免。银行不能只顾产品销售业绩,而忽视风险匹配与风险告知义务;投资者也应理性理财、审慎投资,强化风险意识,守住自身财产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