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与结果
本案系虚拟偶像“中之人”(真人扮演者)因“开盒”而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C某某以虚拟偶像身份出道,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被告L某、L某某在其被“开盒”之事件大规模发酵当下,通过微博账号发布侮辱性言论,对原告本人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针对虚拟偶像的侮辱诽谤言论能否穿透“皮套”认定侵害“中之人”人格权,以及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法院最终认定虚拟偶像与“中之人”已形成稳定唯一对应关系,被告言论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边界,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
二、“开盒”乱象
近年来因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的黑灰产业横行,开盒事件层出不穷,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祖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本人各类身份信息等,悉数被随意公开及泛滥传播。而开盒事件的后续往往是针对被开盒者铺天盖地的骚扰以及谩骂。无论被开盒者是谁,如同样经受原告本人所遭受的恶性开盒事件,也会同样遭受骚扰及谩骂,因为曲解比理解容易,辱骂比赞美简单,这就是当下互联网的普遍现象,这也是为何网络暴力往往会引发极大负面后果、给当事人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
三、律师建议
1.妥善保管各类身份证件、户口本、社保卡、银行卡等敏感材料,不外泄、不随意提供给他人。
2.不随意公开家庭住址、亲属信息、历史手机号、已注销账号等可被“开盒”的线索。
3.社交平台设置隐私权限,关闭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展示,避免被爬虫与恶意收集。
4.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开盒”,立即固定证据并报警、投诉、起诉维权。
5.不参与、不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拒绝网络暴力,共同维护清朗安全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