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公司可能通过调整岗位、变更绩效考核方式、取消提成或奖金制度等手段,实现事实上对劳动者的收入削减。这类非法“隐形降薪”往往具有迷惑性,可能让劳动者陷入被动境地。近期,我所代理的一起劳动仲裁案件获裁支持,其中涉及典型的“调岗式降薪”争议。本文将以此案为例进行解析,为劳动者与代理律师提供实务应对指引。
案情回顾
当事人c女士2020年入职公司,工作4年以来,她一直潜心于A国市场,2021年至2024年,A国区年业绩从56万元跃升至1.16亿元。2024年,c女士个人业绩占全公司总营收83%以上,个人总收入超百万元,月均约11.5万元。
2025年2月,c女士核对1月业绩,发现提成为0提出异议。财务回复通知说公司取消提成制度,改为“奖金包”制度,未告知具体规则及计算方式。随后,公司又以“工作需要”为由,将c女士从A国区调至B国区服务,声称“提成制度不变”。然而,B国区2024年业绩280多万元,与原区业绩有明显差别。即便按原提成比例计算,其年收入也将从百万级别骤降至数万元。
c女士提出异议后,公司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履行”为由,于2025年3月底将其辞退。
仲裁裁决
c女士委托我所律师为代理人,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以下认定:
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公司虽未直接降低薪资标准,但将劳动者从高业绩区域调至低业绩区域,且未证明调岗后收入水平可维持原状,实质上可能导致其提成收入大幅降低。该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属于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
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劳动者对不合理的调岗提出异议,属于正当维权,不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未能举证劳动者存在消极怠工或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单方辞退构成违法解除。
仲裁院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劳动关系赔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和申请人提出的律师费。
应对策略
我所朱德烈、刘明鸿律师积极与c女士沟通,让其在“调岗降薪”后按时在岗工作,在不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前提下,与行政人员、法务、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沟通,确认调岗和薪资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撤回调岗”等,最后以公司单方面发出辞退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结束。
在证明材料上,我方给出了公司A区四年来的业绩情况,说明c女士在职期间该区业绩屡创新高;该公司在各个国家的业绩排行的分析图表,清晰展现A区业绩与B区的显著差异,证明公司调岗会导致劳动者的收入提成大幅下降;还提交了业绩数据、薪酬发放记录、财务数据分析报告等,凸显c女士在A区业务上的投入付出和巨大贡献,在原岗位上形成了稳定工作成果。
针对公司主张的劳动者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我方提前准备了多份书面证据,包括当事人就调岗合理性提出质疑的邮件、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她始终在理性、合规地寻求协商,而非无理对抗。
这个案件也提醒着劳动者在面对隐形降薪的时候,应第一时间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要求公司说明理由,同时系统性保存劳动合同、薪酬制度、绩效记录、工资流水和沟通凭证等,切勿轻易口头承诺协商或签署内容模糊的新协议。当事人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支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要法条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