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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重婚罪!李宇博律师团队力辩翻盘,最后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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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李宇博律师团队代理一起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重婚罪案件。案件中,委托人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A女士生育一子,检察院以“委托人与A女士构成事实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追究委托人重婚罪的刑事责任。经李宇博律师团队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梳理以及精准的庭审辩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不构成重婚罪。

 

一、法律解释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中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只有出轨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才能认定构成重婚罪。判断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实践中应当综合当事人的互相称谓、生活起居等各种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应当达到能够使亲友、邻居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可能系夫妻的程度。

 

二、本案代理思路

在本案中,检察院在公诉意见中指控委托人构成重婚罪的核心证据包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学籍表、A女士的部分证言。检察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委托人与A女士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事实重婚” 构成要件 —— 即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

在李宇博律师团队在初步阅卷后发现,检察院的指控逻辑存在核心漏洞:将 “婚外生子”“共同照顾孩子” 的事实,直接等同于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度扩大了《出生医学证明》、学籍证明的证据效力,且未提供证明 “公开性”“持续性” 要件的关键证据,与重婚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存在偏差。基于以上证据中的逻辑漏洞,李宇博律师从三个方向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提出抗辩:


1.控方证据未满足 “事实重婚” 的客观要件:检察院未提供证明 “以夫妻名义” 的证据(如无称呼、无公开社交记录),未提供证明 “公开性” 的证据(如居住的小区包括保安、保洁、前台人员等均无认知证言),不符合 “事实重婚” 的法定认定标准;

2.本案事实属于 “婚外生子”,与 “重婚罪” 有本质区别:“婚外生子” 仅体现行为人存在婚姻过错,属于道德与民事责任范畴,而 “重婚罪” 是刑事犯罪,需满足更严格的法律要件,二者不能混淆;

3.对《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的认定应当在其范围内。例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质证:明确该证明属于医疗行政管理文书,证明效力是确认新生儿的亲子关系、出生日期及父母身份信息,核心作用是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而非证明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或同居状态。不能仅凭该证明登记了双方信息,就推定二人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若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认定重婚罪,将导致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违背 “罪刑法定”“疑罪从无” 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判决结果

院采纳李宇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检察院指控本案委托人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被告不构成重婚罪。

检察院公诉重婚罪!李宇博律师团队力辩翻盘,最后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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