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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大翻转!洛亚律师为委托人免除近两百万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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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近日,由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邹涛律师团队代理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实现诉讼逆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被告赔偿原告180万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委托人成功免除巨额赔偿责任。


案件背景:

一审近贰佰万元赔偿压力下,委托人二审选择更换律师,委托洛亚律师寻求转机

本案中,我方委托人A公司(广州某贸易企业)、D公司(广州某皮具企业)因被B公司(浙江某皮具企业)以“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D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两公司共同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万元。

面对一审180万元赔偿的不利结果,两公司二审改委托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邹涛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上诉。接受委托后,邹涛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材料,结合商标法核心规则与案件细节,制定针对性上诉策略,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核心代理思路:

精准击破争议焦点,论证不构成商标侵权

邹涛律师团队围绕二审核心争议焦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商标显著性、使用性质、混淆可能性三大维度展开深度论证,精准指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的关键问题:

1. 涉案商标固有显著性低,图形部分属行业惯常设计:涉案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其中图形部分为常见字母造型,属皮带扣头行业通用设计元素(找到涉案商标申请日以前已经失效的专利文献,证明被诉商品设计为进入公有领域的设计);且商标文字部分未形成市场知名度,整体商标与商品来源的“唯一对应关系”未建立,不符合商标权保护的核心要件。

2. 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我方委托人在经营中,始终在店铺页面、商品包装显著位置标注自有品牌及授权商标信息,被诉皮带扣头的字母造型仅为行业惯常设计,未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且消费者购买时主要依据品牌标识区分商品,不会将扣头造型与B公司商标关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定义。

3. 无混淆可能性,不满足侵权构成要件:我方委托人商品定价、销售渠道(天猫平台)、消费群体与B公司(1688批发平台)存在明显差异;且委托人持续宣传自有品牌,相关公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商标性使用的主观意图。


二审胜诉:

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彰显正义

二审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邹涛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

1. 涉案商标固有显著性较低,且无证据证明其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被诉的“字母造型立体化使用”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 被诉扣头造型属行业惯常设计,委托人主观无侵权意图,且持续使用自有品牌,相关公众无混淆可能;

3. 一审法院对“商标侵权构成要件”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为我方委托人彻底免除180万元赔偿责任。

二审大翻转!洛亚律师为委托人免除近两百万赔偿责任。

二审大翻转!洛亚律师为委托人免除近两百万赔偿责任。

二审大翻转!洛亚律师为委托人免除近两百万赔偿责任。

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在商标侵权、专利纠纷、著作权保护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团队律师始终以“精准分析、高效应对、全力维权”为服务宗旨,从案件策略制定到庭审辩论,全程为企业提供专业、严谨的法律服务,多次成功为委托人逆转诉讼局势,避免巨额经济损失。

未来,洛亚律所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为更多企业在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有力法律支持,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合法合规经营,守护企业核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