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和智慧带来不同的解题思路,细致和用心赋予每个案件以温度,专业和专注是洛亚律师穿越周期,赢得认可的力量。2025年年中,洛亚通过“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表彰那些获得客户认同、社会赞誉,兼具影响力和创新性的经典案例,致敬每一位为当事人权益伏案疾书、为中国法治事业奋斗的洛亚律师及法律共同体成员。
2020年,A公司作为施工方建设厂房未能按时完工,与发包方B公司就工程款结算存在争议,双方均提起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起诉A公司赔偿逾期竣工损失,两案合并审理并进行司法鉴定。厂房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约1500万元,厂房逾期竣工经济损失评估约2400万元。经审理,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522万元,判决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违约金约870万元。
面对一审不利局面,本团队代理A公司介入二审程序后,二审成功改判,判决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9万元,大幅减少了A公司的赔偿金额。随后B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B公司申请。
随后,B公司以逾期竣工损失为由再次起诉A公司,将工程款申报单和发票重新排列组合,制造出两个虚假的工程项目向A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700万元,并保全了被划扣到执行局的应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受虚假证据误导,判决支持B公司全部诉请。本团队代理A公司上诉后,在二审中凭借专业的质证与有力的辩论,成功揭露B公司虚假诉讼的事实,促使二审成功改判,判决驳回B公司全部诉请。
本案系建设工程领域罕见的“三诉两审一执行”复合型纠纷,其复杂性与处理难度极具挑战性。本团队通过诉讼程序抗辩与实体攻防结合、司法救济与行政监督联动的全方位代理模式,不仅实现当事人A公司权益最大化(减少赔偿761万元、执行款全额收回),更在重复诉讼识别、现场勘查证据规则、执行解封路径等方面形成突破性判例,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例也实现了如下几个方案的社会效果,一是保障民生权益:打破执行僵局,确保农民工欠薪问题实质解决,化解群体性矛盾;二是遏制滥用诉权:通过驳回重复诉讼、申请刑事移送,确立“禁止一事两诉”的裁判标杆,打击恶意索赔;三是行业示范价值:为建设工程领域“损失鉴定争议”“工期责任分割”“执行与保全冲突”提供多维解决方案。
2022年,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针对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名下申请的含“ ”标识的多件商标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异议申请等非诉程序。
美的公司对第三人名下含“ ”商标所启动的一系列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大部分支持了其理由,仅少部分未支持其理由,第三人分析各商标案件结果可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该主要系以争议商标是否注册满五年为因素,若争议商标注册未满五年,则支持美的公司的请求。
本案所涉第7449667号“ ”商标是为数不多商标注册时间满五年但美的公司请求未获支持的案件,该案第三人历经商标无效宣告、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均认定“ ”与原告第1523735号“”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在实际案件中适用《商标法》不同的法律依据时,审判机关考虑的因素会存在较大差异。针对相同标识的近似判断,在第三人注册的争议商标注册未满五年而适用《商标法》第30条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二者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而在第三人注册的争议商标注册满五年而适用《商标法》第13条时,作出的又是“二者商标不构成近似的认定”。究其原因,我认为系二者的立法目的存在差异,在判断二者标识是否构成近似上,第30条关于商标的近似判断,仅系较为简单地对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进行比对,而在适用第13条的情况下,还需兼顾在先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注册人主观意图,以及双方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等多重因素作出判断。
本案诉争商标与美的公司的引证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十多年,对于第三人这种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在实践案件中,更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某药企、实际控制人被告人A及其员工被告人B、C、D等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被告人A的安排下,由被告人B负责对接药厂销售公司以及药品销售下游返点等工作,被告人C负责使用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收取和支付“推广费”等工作,被告人D负责财务审核等工作。经公诉机关审计,2018年至2022年,被告单位某药企按照约定分成比例向全省二级代理商支付“推广费”达九千余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向医务工作人员行贿达六十余万元。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地翻阅证据重新核算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并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的行贿金额存在错误,被告单位的行为不符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A并非公诉人所指控事实的直接授意员工进行行贿等辩论观点,并提供了类案检索报告以供法院作为参考。最终,在经过激烈的庭审后,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对被告单位某药企、被告人A、B、C的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1、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辩护律师对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界分,剔除“人情往来”“无客观印证款项”等非行贿性质支出,结合书证、电子数据除等客观证据,将指控金额核减至20万元以下,直接否定追诉基础。
2、辩护律师围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构成要件展开抗辩,支出涉案“推广费”系依某制药总厂规定支付二级代理商,属合法商业返利,无谋取不正当利益之主观犯意,与公诉机关认定的实际行为人之间没有任何犯意联络。
3、针对被告人A,辩护律师援引关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规则,通过岗位职责说明、资金审批流程、实际履职情况、员工口供等证据,证实其仅履行出纳辅助职能,未参与决策实施,不符合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的归责标准,应依法排除刑事责任。
4、律师在辩护词中结合类案检索报告,指出在类案中法定代表人的处理规则,明确“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防止因职务行为不当或基层员工行为直接认定为公司行为而扩大刑事责任范围。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这一结果反映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尤其是在涉及复杂商业行为的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本案辩护律师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的关于犯罪金额、犯罪事实、推广费性质及被告人责任地位的争议,直接影响了公诉机关的决定和案件走向,最终争取到全案撤诉的圆满结果。
为推进某地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佛山市某区政府办公室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批复》规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签订《青苗补偿确认书》的由被告某镇政府给予限期奖励,2020年6月30日后签订的不给予奖励。”随后经第三方评估,原告夏某与镇政府下属单位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补偿协议》,其中约定的数十万元奖励金夏某已全部收到。2024年4月22日,该下属单位以奖励金条款违反《批复》为由作出《催告函》要求夏某返还奖励金,镇政府于2024年5月17日就返还奖励事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就是否应当返还奖励金问题,案件历经民事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终佛山市中院采纳夏某上诉事实、理由及洛亚律师代理意见,撤销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以被诉行政决定有违诚信原则及损害夏某信赖利益为由,认定夏某无需返还奖励金。
行政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本案例对于行政协议的特性以及行政优益权行使条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涉案纠纷因行政协议的履行而起,行政协议不仅拥有行政性,还具备合同性的特征,合同性应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补偿协议》已经充分履行完毕并且《补偿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批复》规定节点具有特殊事由,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夏某返还奖励金实际上构成行使行政优益权,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协议基础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且履行协议不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时,某镇政府应遵守诚信原则,无权行使行政优益权。其次,本案例启动了人民法院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审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行政法重要的原则之一,代表着公民对于行政机关行为稳定性、权威性的一种合理期盼,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运用一直都处于谦抑的状态,行政相对人方需要多方面说理举证以唤醒法官法律“良知”。本案二审过程中,代理人着重对《补偿协议》奖励金条款的订立背景、合理性以及《补偿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论述,最终唤醒合议庭依法认定被诉行政行为损害了夏某的信赖利益。
征地拆迁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涉及法律法规规章众多,且多涉及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地、多维度地体现了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和较量,而在冲突时个人权益时常是被牺牲的一方。在这类案件中,无论是代理人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精准识别案件焦点、有效诊断被诉行政行为病症,守护司法救济这一最后防线的作用,避免行政相对人错过最佳的下药时机。
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在2009年向所在地村委购置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于2021年12月竣工,共计总投入约数百万元,该房屋是当事人一家五户十八口人的未来居所。其间,村委会、镇政府并未告知原告需要提前进行报建,也没有告知过涉案房屋已经占用农田。2024年6月19日镇政府作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认定当事人住宅占用农田,属新增占耕建房,然而行政机关此前并未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随即经办人员告知原告涉案房屋将于2024年6月25日前进行强制拆除。为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系列行政文书,最终人民法院认定镇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相关文书的主要依据不足,证据不当,应予撤销。
1、帮助当事人通过公力救济方式及时停止损失扩大。镇政府在作出违法占地的认定、通知限期拆除等被诉行政行为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送达,并告知相对人享有救济权利,未全面认定事实以及充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未考虑相对人所在村集体的实际建房情况,就匆匆向相对人告知即将拆除房屋的决定,剥夺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镇政府的行政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若在此情况下草率拆除将导致相对人数百万元的建房损失,且该损失难以挽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为此,代理人与法官多次沟通,并申请停止执行,停止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成功防止当事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并为下一步争取胜诉打下基础。
2、以行政程序不当为侧重点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论证。本案中,镇政府所主张的违法占地认定以及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程序并未按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没有立案呈批文件、没有调查和检查记录、没有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没有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已严重违反程序要求。最终,人民法院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支持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程序是否履行是肆意而治和法治的分水岭,只有经过妥当的程序才能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的准确性以及公民权利,达到定争止纷的目的。对于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的,对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采用高标准予以审查,有效送达,充分听取相对人意见,完善立案、法审、集体讨论程序以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无误。
本案为广东某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医疗服务公司”)与湖北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下称“中西医医院”)合伙合同纠纷案,本律所代理医疗服务公司取得胜诉(下称“本案”)。2017年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医疗服务公司投资在中西医医院合作设立“血液透析科”,后因合作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合作终止,引发双方关于违约、解约、清算、资产返还及损失追偿等各种争议。本律所代理本案之前,委托人医疗服务公司已被中西医医院起诉违约,医疗服务公司并未委托本律所而是委托了医院当地的律师代理此案,但一审、二审、再审均遭败诉,法院判决医疗服务公司违约,应赔偿中西医医院70余万元损失(下称“前案”)。前案生效判决书采纳由中西医医院单方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并固定了医疗服务公司占用中西医医院资金等对医疗服务公司非常不利的关键事实。在此局面非常不利的情况下,2023年5月本律所接受医疗服务公司的委托,就合伙事务清算、资产设备返还、占用费损失等提起本案诉讼。由于本案非常复杂,且医院当地法院地方保护主义异常严重,本案起诉后一审法院很快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我方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根据前案的审计报告判决双方合作没有剩余资金,我方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再一次发回重审;再重审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部分剩余资金,我方不服再给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我方诉请,判决中西医医院归还剩余资金、交还资产设备,我方胜利达到诉讼目标。
1、本案审理过程中克服了当地法院极端地方保护主义。从不批准财产保全,不批准鉴定申请,不批准调查取证,到无合法理由驳回起诉,再到违法两次发回重审,本案历经两年有余才拿到生效判决书,从立案之始就非常不顺利,全方位被当地法院卡脖子。好在委托人充分信任,代理律师不畏艰辛,与两级法院斗智斗勇,方能取得最终胜利。
2、在技术层面,本案克服了因前案败诉对本案造成的极其不利的影响。在前案生效判决书采纳了由中西医医院单方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并固定了医疗服务公司占用中西医医院资金等对我方非常不利的关键事实情况下,代理律师引入两名大学会计学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对前案采纳的审计报告进行全方位分析和驳斥,最终迫使法院规避该审计报告,采纳我方主张的清算方式,判决中西医医院归还剩余资金,从根本上扳转局面。
3、就合作合同的性质、效力,诉讼双方进行了全方位、多轮观点对抗和法律阐述。从租赁关系到科室承包,再到科室共建,原告、被告、法官等以各种方式、不同角度对合同性质进行过丰富的论证。本案系医疗合作领域纠纷,对“科室共建”模式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合作清算及资产处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4、因本案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结果的采信,各方对审计报告的合规性、数据完整性展开了多轮较量,其中涉及大量专业财务知识的梳理、吸收、碰撞,对主办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引入专家证人以对抗前案不利判决的诉讼策略也体现了律师团队的专业水准。
委托人小美作为离婚纠纷的原告,又作为两个借贷案件的被告,该系列案件是涉及婚姻家事与民间借贷的复合型纠纷。小美作为无过错方,A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行为,并与其兄弟共谋捏造债务。案件牵涉两处房产、车辆、车位的分割,婚前财产的转化,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分居期间抚养费追索以及一百多万元债务性质的认定等争议点,通过系统构建证据链条并精准适用法律规则,最终实现五项核心诉求: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向委托人适度倾斜;其二,子女抚养权归属获得支持;其三,分居期间抚养费依法追偿,其四,对大额支取款项合理解释避免分割,其五,排除一百多万的债务的还款责任。裁判结果维护女性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
该系列案件涉及婚姻家事与民间借贷的复合型纠纷,包括离婚诉讼及其相关的借贷案件。案情复杂,证据庞杂且存在恶意串通风险。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精准梳理财产线索,充分运用可视化表格,充分证明婚前财产转化部分,促使法院将其认定归小美所有。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从对方提交的数百页材料里找出关键漏洞,构建扎实证据链,准确把握法律要点,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严格区分“家庭日常生活”与“经营债务”,成功排除虚构债务。借贷纠纷系列案具有显著的司法示范效应,佛山中院采用“外部表现+内在主观”双重标准,否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推动了同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
通过关联案件(离婚、借贷)联动抗辩,揭露对方“家族式虚构债务”的欺诈手段,为无过错方(尤其是全职主妇)提供了维权的范例,对打击夫妻一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保护无过错方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契合诚信社会建设导向。该系类案件实现“个案正义”与“类案规则”的双重突破,为处理家族企业背景下的婚姻家事纠纷提供全新思路,对维护交易安全、遏制虚假诉讼、保护弱势群体具有深远意义。
2021年,客户因宅基地房屋纠纷被对方起诉,案由从 “确认合同无效” 延伸至 “物权保护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及 2024 年新案由起诉后的一审、二审,累计6 次诉讼程序,耗时近三年。团队全程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通过精准法律分析、证据体系构建及多程序策略应对,最终于2025年1月24日由广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实现客户权益全面维护。
本案历时久程序复杂,跨时三年,历经 6 次诉讼程序,涵盖合同纠纷与物权保护双重法律关系,涉及证据规则适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等多重争议焦点。同时,由于宅基地房屋交易涉及农村土地政策、物权变动规则等特殊法律适用,需结合历史背景与现行法规综合论证,案件处理具有挑战性。该案是少有的 “同一争议引发多案由、多程序诉讼” 的复合型案件,集中体现了宅基地类纠纷的历史复杂性与法律适用难点。团队通过全周期法律服务,展现了应对重大疑难案件的统筹能力,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重示范性。
当事人因涉嫌税制罪名被立案侦查,一直未能成功取保候审,被羁押近9个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本团队介入担任辩护人。团队律师会见并研究卷宗材料后发现核心争议点高度依赖于对复杂税制规则和具体业务模式的理解与定性,而检察官对税务制度不够熟悉,可能导致对证据链条和犯罪构成的判断偏差。因此,团队针对认知难点,进行精准、专业的税法解读与分析,阐释应适用的税法规定,并指出证据重大缺陷、矛盾或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最终律师意见说服检察官,在既未进行任何退赃退赔,也未认罪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取保候审。
本案处理过程中有如下难点,专业壁垒高:涉案税制规则复杂,需精准解析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等专业机制;司法认知偏差:检察官对税务技术问题不熟悉,影响证据审查与犯罪构成判断;零妥协困境:当事人拒认罪、拒退赔(200余万),突破取保常规路径;羁押压力大:已羁押9个月,超“黄金救援期”,辩护时间窗口紧迫。在此情况下经团队努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颠覆性取保:在零退赃、零认罪条件下,以“证据不足”说服检方取保,打破“以押促赔”惯例;阻滞公诉进程:取保近3个月未起诉,实质性瓦解控方证据体系;存疑不起诉可期:持续审查状态预示案件可能走向法定不起诉。
作为“零妥协式证据战”标杆案例,本案在涉税重罪指控、长期羁押、检方追赃压力下,凭借税制专业壁垒破解与证据链精准爆破,实现不退赃、不认罪条件下的证据不足取保,为技术型经济犯罪无罪辩护提供突破范本。
被告人A在1984年与B登记结婚后,90年代多次伪造证件并重婚(登记重婚与事实重婚)并与C、D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且未处理境外离婚判决使其在国内婚姻关系认定复杂。代理律师申请阅卷后充分表达了受害人多年遭受的伤害性及发表了代理意见并提交伪造身份证件的重婚罪从重判处的参考案例,阐述A重婚行为的恶劣性。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为10个月的情况下,最终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并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在涉外重婚类案件中具有显著典型性与示范价值。本案涉及跨国婚姻、多重事实婚姻及伪造证件等复杂情形,案件要素涵盖跨国婚姻关系认定、多重事实婚姻存续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复合型违法形态,严重破坏社会伦理秩序,对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法律权威具有重要警示作用。针对案件时空跨度逾四十载的特殊性,团队律师秉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公序良俗、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理念,形成具有法律穿透力的代理意见。最终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调整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突破同类案件普遍适用缓刑的司法惯例,作出判处一年六个月实刑的裁判结果,实现“个案正义”与“类案判决”的双重突破。该判决不仅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强化刑事司法对重婚行为的震慑效能,更通过确立涉外婚姻案件裁判标准,有效维护我国涉外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社会治理层面引发对婚姻制度保护的深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