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清远一起“父亲性侵女儿”案件因二审庭审中涉案未成年人当庭改变此前陈述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多家媒体公开报道,该案一审中,被告人因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庭审过程中,该未成年人当庭表示此前关于遭受父亲性侵的部分陈述并非事实,并承认存在虚假指控的情形。这一庭审变化迅速成为舆论焦点,也使案件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案件最终结果如何,仍有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然而,相较于个案本身,更值得法律人思考的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当案件高度依赖言词证据,而客观证据相对有限时,刑事司法应当如何把握证明标准?专业刑辩律师又应当如何围绕证据体系开展有效辩护?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是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的重点领域。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56338人,提起公诉72807人,其中,检察机关起诉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2873人[footnoteRef:0],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仍然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 [0: 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6/t20260601_728630.shtml#1]
随着司法机关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越来越多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得以及时发现、依法惩治。但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不得不面对一个长期存在且难以回避的问题——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天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此类案件多数发生在家庭、住所、宾馆等相对封闭空间,现场目击证人缺乏;部分案件因受害未成年人年龄较小、心理恐惧、羞耻心理等因素影响,往往存在延迟报案的情形,导致生物检材、现场痕迹等客观证据灭失;还有部分案件发生在熟人、亲属之间,案件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经过的客观证据十分有限。
正因如此,在大量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往往成为案件证据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基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办案机关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充分运用医学检查、生物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仅依赖单一证据作出判断。[footnoteRef:1]换言之,司法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陈述,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可以降低证明标准,更不意味着控告人的陈述天然具有不可质疑的证明力。恰恰相反,越是客观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越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每一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flyzzx/flyzzxzcxx/zcxxzcfg/zcfggfxwj/202306/t20230612_480543.html]
在生活中,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只要控告人作出明确指控,被指控人便已经失去了辩护空间。事实上,这种认识并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论案件属于何种类型,也无论社会关注度如何,刑事定罪都必须建立在法定证明标准之上。即便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也不能因为案件具有特殊性而突破“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证明标准。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控告人的陈述往往承担着还原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因此,当这一关键证据发生变化时,案件审查的重点应聚焦在分析该变化是否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原有证据体系是否仍然能够达到刑事证明标准。
相比于客观证据,言词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其形成于人的记忆、认知和表达过程之中,容易受到时间推移、心理状态、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因此,对于同一事项出现不同陈述的情况,不能简单以“改变陈述”直接否定其真实性,也不能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就当然认可某一次陈述的证明力。真正需要审查的是,陈述变化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一般细节,还是影响定罪的关键事实。对于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等细节上的差异,可能与记忆偏差有关;但如果涉及行为是否发生、行为主体是否明确、案件基本事实是否存在等核心问题,则可能直接影响整个案件证据体系的成立。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对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footnoteRef:2]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后,重点也并非简单判断控告人的陈述是否可信,而是通过对全部证据材料的分析,判断案件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例如,陈述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真实性的因素;相关客观证据是否真正支持指控内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些问题,往往决定案件最终能否达到刑事定罪所要求的证明程度。而刑事辩护的价值,也正是在复杂证据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梁小凤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深刻感受到:对于公众而言,刑事案件往往关注的是最终结果;但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更重要的是结果形成之前,案件事实是如何被证明的。尤其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证据结构往往较为复杂,律师的工作并不是简单否定某一方的陈述,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对案件中的每一项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都可能成为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对于任何一项证据,都需要结合其来源、形成过程以及证明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仅凭单一证据作出判断。
当然,刑事辩护并不意味着否定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意义。事实上,真正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应当建立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发生的侵害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是司法应有之义;而对于证据存在疑问的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证明规则,同样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对于涉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而言,案件面对的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和心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专业刑事律师的作用,并不是简单地替当事人辩解,而是通过阅卷、证据分析、程序审查等方式,帮助案件回归法律本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最终依赖的是证据。一份陈述是否可信,一组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一个案件是否达到定罪标准,都需要经过专业、审慎的法律判断。因此,在高度依赖言词证据的刑事案件中,尽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并非是对司法程序的不信任,而是通过专业力量保障案件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审查。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是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职责。但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同样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任何案件的处理都不能脱离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从广东清远案件引发的讨论来看,公众关注的不仅是一桩个案,更是刑事司法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当案件主要依赖言词证据,而相关陈述又出现变化时,司法应当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保障刑事程序公正之间实现平衡。答案最终仍然要回到证据本身。刑事案件的裁判,不应建立在舆论期待之上,也不应建立在单一陈述之上,而应建立在经过合法程序审查、能够相互印证并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体系之上。
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最大的价值,就是在复杂案件中保持法律视角,回归证据规则,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1、最高检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6/t20260601_728630.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https://www.moj.gov.cn/pub/sfbgw/jgsz/jgszzsdw/zsdwflyzzx/flyzzxzcxx/zcxxzcfg/zcfggfxwj/202306/t20230612_480543.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864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