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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商法》实施!货代行业的“五大变局”

发布日期:
202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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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余宇婷律师

新《海商法》实施!货代行业的“五大变局”

(图源:中国人大网)

 

因航运业态变化及国际规则更新,‌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新修订《海商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是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海商法》后首次系统性修改。条文从278条增至310条,航运规则及各方责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货运代理人,通俗来说是“帮船司找货,帮货主找船”的角色。许多货代认为,自身不是船运公司,也不是发货人或收货人,新法修改对自己没影响。但实际上,本次修改改变了货代行业的风险结构、业务模式及合同管理逻辑。目的港弃货后谁来承担费用?船公司还能不能用英国法追收高额滞箱费?本文为大家梳理货代行业最关键的五大变局。

 

一、目的港弃货后,或改为货代“买单”?

旧《海商法》下,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主要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是法律上的“第一责任人”。新法第93条规定:

l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相关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

l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相关的费用和风险才由收货人承担。

【律师解析】: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也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即虽然不是实际发货人,但以自己名义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一旦境外买方拒绝提货、弃货,船公司可向货代主张滞港费、仓储费、运费等相关费用。

【律师建议】:立即在《运输服务合同》中增加“目的港无人提货追偿条款”,明确约定如发生弃货,货代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所有垫付费用。同时建立货物在途跟踪与预警机制,到港前几天通知境外买方提货。

 新《海商法》实施!货代行业的“五大变局”

(大批出口商品车集结山东港口烟台港准备通过汽车滚装船发运。图源:新华社)

 

二、船公司无法再用“英国法”无限加重货代责任

过往船公司常强势约定适用英国法,货代若以自身名义订舱、参与合同订立或作出实质性运输指示,就会被认定为托运人,被动接受外国法律的约束。最为典型的是“滞箱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计算。

l若适用英国法:滞箱费被视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只要条款不构成惩罚,就按约定费率无上限计算,可能导致“天价”费用,直接加重托运人责任。

l而中国法院,则将其定性为违约损失,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上不超过同类新集装箱市场价格的1倍。在新《海商法》第295条:装货港或者卸货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本法第四章的规定。

【律师解析】:只要货物装卸位于中国境内,强制适用新《海商法》,船公司无法再通过约定适用境外法加重托运人(货代)的责任,货代面临的滞箱费等赔付风险大幅收窄。。

 

三、国内沿海运输纳入《海商法》-重塑货代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格局

在实务沿海运输中,货代不一定是代理人。如果货代向货主签发自有提单或者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则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承运人”,从而承担承运人的法定责任。新《海商法》删除了旧法“第四章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的表述,最大的变化是发生货损后:货代要不要担责,以及怎么证明自己不该担责。

1. 旧法《民法典》时代:严格责任

只要发生损害结果,承运人即需承担责任,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能依据《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等)进行抗辩。在过去的国内沿海运输中,只要发生货物毁损,承运人原则上就要承担责任,免责空间很小。

2. 新法《海商法》时代:推定过失责任制

货损发生后,法律首先推定承运人存在过失。承运人若想免责,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法定的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例如证明其已采取合理的管货措施。即免责责任变得更加宽松,从“出事就担责”,变成“承运人证明自己没错即可免责”。

【律师建议】:涉及国内沿海运输业务,全面审查现有运输协议的权责条款,需要对现有运输协议、运输合同进行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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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船国际建造的7000车双燃料汽车运输船交付。图源:新华社)

 

四、“实际承运人”范围扩大——货代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

新法对“实际承运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重大修改。这一变化,让许多货代企业在不知不觉中,就可能从“代理人”变成了“承运人”,从而承担远超预期的赔偿责任。

l旧法下,认定实际承运人的标准相对单一,核心在于是否“从事货物运输”,即是否实际完成了运输行为本身。

l新法第49条:将承运人的义务明确列举为九项:接收、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货物。

【律师解析】:认定标准从“是否运了货”变成了“是否干了承运人的活”。这一变化对货代的影响很直接,只要实际从事了上述九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哪怕只是仓储、装卸等辅助性工作——就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承运人”。货代在订舱时如未能清晰标明代理人身份,一旦发生货损或弃货事故,法院可能依据提单记载或实际行为,直接推定货代为实际承运人,适用更重的举证责任和更高的赔偿标准。

【律师建议】:在订舱委托书、提单等所有文件中明确标注“仅作为代理人(As Agent Only)”,并以委托人(实际出口商)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完整留存代理指示、往来函电、费用凭证等材料。

 新《海商法》实施!货代行业的“五大变局”

(由中国造船企业自主建造的全球最大汽车运输船“格罗唯视 领航”轮。图源:新华社)

 

五、电子提单合法化:货代的机遇与挑战

新增了第五节“电子运输记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电子提单等数字化运输单证的地位。

l旧法:以纸质提单作为基础单据,“电子提单”未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l新法:从法律上认定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行使提货、质押等全部权利,不会因采取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律师解析:机遇与挑战并存】

l机遇: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同等的法律效力,解决纸质提单 “货到单未到” 的行业痛点,流转效率大幅提升;防篡改、可追溯,降低单证欺诈风险。

l挑战:操作层面,货代需要适应电子单证的签发、流转和管理全流程,并将其全面纳入合规与操作体系;风控层面,电子提单的高效流转意味着货代不能再通过“扣住”纸质提单来控制货权或收取尾款,需转向预付运费、要求担保等新的风险控制手段;监管层面,新法虽要求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须通过“可靠方法或可靠的交易系统”实现,但转让方式、系统认定标准等配套规则尚待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货代需持续关注后续法规动态。

 新《海商法》实施!货代行业的“五大变局”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商法》。图源:中国人大网)

 

结语

新《海商法》的实施,是挑战也是机遇。货代企业唯有厘清身份、读懂规则,才能在新时代的航运浪潮中稳健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