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律师代理的某装饰公司与某股东劳动争议一案,经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区人民法院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认定该股东与某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其要求支付工资、提成等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以我方代理的某装饰公司全面胜诉告终,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企业治理、厘清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回溯:股东以“劳动者”身份索要劳动报酬
本案戴某(申请人、原告、上诉人)为某装饰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近半数)及监事。戴某主张,在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其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在多个装修项目现场从事驻场管理、施工监督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日薪、餐补及项目提成的报酬标准。戴某因认为相关报酬未获支付,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项目管理提成。
二、争议焦点:是“劳动关系”还是“股东参与经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戴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其参与公司项目管理的法律性质究竟为何?是受公司管理的劳动者,还是基于股东身份行使经营管理权?
戴某认为,其虽为股东,但实际接受了公司的管理、指派,在指定时间、地点提供劳动,并约定了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某装饰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所必需的法律特征。戴某参与公司事务的法律基础来源于其股东权利及监事职责,其行为本质是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监督义务并期待经营收益,而非基于劳动关系提供从属性劳动。
三、律师意见:剖析劳动关系认定的“三性”标准
接受某装饰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研判,本所律师团队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进行抗辩:
1. 组织性缺失:主体身份源于投资,而非招聘。
戴某于2022年6月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并依据股东会决议被选举为监事。其加入公司的途径是“投资入股”,而非通过招聘程序成为公司组织成员。其监事身份也源于股东资格,核心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以维护股东利益,与普通劳动者存在根本区别。
2. 从属性不足:工作自主性强,不受公司劳动管理。
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戴某在有工程的情况下才会到施工现场管理,没有工程就不用工作,其工作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并且,戴某在项目中可自行联系工人、安排事务,自主性显著。其在微信工作群的沟通协调,属于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协作,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具有约束力和惩戒性的考勤、考核等劳动管理。
3. 有偿性错位:报酬与经营风险挂钩,并非固定劳动对价。
戴某主张的“日薪+提成”报酬结构复杂,且与具体项目的工程款、利润等经营指标紧密挂钩。在项目制运营下,相关支出是作为经营成本核算,其最终收益取决于项目盈亏,需通过利润分配清算,符合合作经营、风险共担的特征,而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持续性、固定性、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工资报酬本质上不同。
4. 程序性障碍:监事报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及某装饰公司章程,监事的报酬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本案中,双方未能就报酬事宜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戴某直接以劳动争议主张所谓“工资”、“提成”,实质是试图以司法裁判替代公司内部治理程序。
四、法院裁判:支持我方代理意见,驳回股东诉请
仲裁、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戴某通过股权受让成为股东并担任监事,有别于一般劳动者通过招聘入职的情形;其工作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其所主张的报酬未经股东会决议形成,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指出:戴某参与公司事务的法律基础来源于股东权利及监事监督权,而非基于劳动契约关系。其工作具有明显间歇性与自主性,未体现用人单位主导的工作安排。其主张的“日薪+提成”报酬结构实际依附于项目盈亏,需经成本核算后方可确定,且与公司整体利润分配机制重叠。公司内部未有生效的股东会决议确定股东的报酬及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
(一)对公司的建议
明晰身份边界,防范“身份混同”风险:对于同时具备股东、董监高身份的参与者,公司应通过章程、书面协议等形式,明确其参与公司事务的性质(是履职行为还是劳动行为)、权限范围及报酬核算机制,从源头避免因身份模糊引发劳动争议。
规范内部治理,强化程序与档案管理:涉及董监高报酬、劳动用工等核心事项,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并留存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需正确区分股东履职与员工劳动的管理方式,员工需建立完整的招聘、考勤、工资发放等用工档案,股东履职则记录在公司治理档案中,避免管理痕迹混同。
提前排查隐患,专业介入化解风险:定期梳理内部人员的身份与用工关系,若发现身份混同、口头约定等风险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补签协议、规范流程等方式提前化解,避免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
(二)对股东的建议
明确权利基础,避免身份错位:股东应清晰认知自身参与公司事务的法律基础是股东权利或监事职责,若需以劳动者身份提供劳动,必须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内容、报酬标准、管理规则等,切勿仅凭口头约定就将参与经营的行为等同于劳动行为。
规范收益获取,留存合法凭证:若主张劳动报酬,需通过正规用工程序确认;若为股东分红或监事报酬,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通过股东会决议等方式明确,并留存相关文件;与公司沟通工作内容、报酬等事项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凭证,为自身主张提供有效支撑。
遵守治理规则,理性主张权益:参与公司事务时遵守公司章程与内部程序,若对报酬、知情权等事项有异议,优先通过公司内部途径协商解决,或在专业律师指导下采取合法方式维权,避免因主张方式不当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