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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李启康律师、唐静颖律师代理的生命权纠纷一案,通过律师团队的努力,成功通过再审程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案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重新查明了案件事实,全面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重新适用正确法律规定,最终实现为当事人多争取399412.5元的赔偿金的圆满结果。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驾驶小货车装载的红色铁罐存在松动,随后驾驶该案涉小货车到维修人员张xx开设的车辆修理店维修涉案车辆。因被告未告知案涉小货车装载的红色铁罐用于运输柴油,张xx维修该案涉车辆时,电焊火星溅射到红色铁罐残留的柴油,案涉小货车当场发生爆炸,导致维修人员张xx当场死亡。一审原告作为被侵权人张xx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侵权人与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并依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3元/年)、2020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32元/年)分别计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法律意见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咨询本所李启康律师、唐静颖律师,经律师团队研究,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部分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 号),对2020年1月 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依据前述广东省高院发布的通知,应当适用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收入(50257 元/年)、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支出(33511元/年)分别计算被侵权人张xx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律师工作成果
随后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委托本所李启康律师、唐静颖律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受理再审申请后,依法对本案进行提审,并组织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李启康律师、唐静颖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向省高院提供了完整的法律依据及正确的赔偿费用计算方式,成功争取广东省高院作出(2024)粤民再xxx 号判决,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变更为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为当事人多争取399412.5元的赔偿金。
本次案件在本所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争取到再审改判的好结果。本所律师团队一向秉持勤勉尽责、专业高效的工作原则,为全面有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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